索 引 号: | 555506312/2022-20992 | 信息分类: | 劳动、人事 / 政策文件 / 其他 |
发布机构: |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| 生成日期: | 2022-03-03 |
生效日期: | 废止日期: | ||
信息名称: | 关于修改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》相关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| ||
文 号: | 关 键 词: | 文件解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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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》相关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
一、我市国有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(江北新区、园区)的人社部门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,需将企业年金方案抄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。
二、我市国有企业集团与所属子企业整体办理企业年金的,在将企业年金方案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(江北新区、园区)的人社部门备案前,须对所属子企业的年金方案进行审批。
三、我市国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:
1.报备函
2.报备表(如有上级主管部门需在报备表中盖章)
3.职代会决议及会议签字记录
4.企业年金方案(实施细则)
5.企业社保权益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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